立法院的成立

小朋友們知道為什麼會有立法院嗎?依據國父 孫中山先生五權憲法的理論,國家的權力分為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考試、監察五個權,因此分設五個院來行使權力,立法院就是其中之一。 歷經多年內戰紛爭的中華民國,終於在民國17年完成統一。此時國家進入重整階段,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-「立法院」也在同年於南京成立。當時的立法院設立了正、副院長,並由院長提請國民政府任命49名立法委員,任期2年。從第4屆開始委員人數增為194名,後來因為對日抗戰的關係,任期延長達14年。

立法委員

民國3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開始施行。隔年,民國37年選出行憲後第1屆立法委員760人,並於5月18日立法院第1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正式開議,並分設21個常設委員會開始運作。

立法院的歷史

民國39年初,因國共內戰關係,立法院隨中央政府遷台,當時隨之而來的立法委員約380餘人。立法院遷台初期,以台北市中山堂作為臨時會址,並修改了立法院組織法,使得常設委員會減少成12個,再加上其他特種委員會。民國49年才遷入台北市中山南路的現址,並逐漸發展至今日規模。

制度的改變

第一屆立法委員原本應於民國40年任期屆滿,因為國家發生重大變故,讓他們可以繼續留任。民國58年政府依法,選出11位增額立法委員。民國61年再選出增額立法委員51名,至民國78年增額委員共有130人。民國80年進行國會全面改選,第一屆未曾改選的資深立法委員全數退職,是為我國民主改革的一個重要階段。民國81年首次進行立法委員全面改選,共選出161席。民國87年再增為225席,並開始增設不分區立法委員。民國94年修改了憲法,立法委員從第7屆起減為113位,任期由3年改為4年。此時,立法院已真正成為我國之單一國會。

院會

在學校班級中召開的會議就稱為「班會」,同樣的在立法院召開會議就稱作「院會」,每週二、五舉行,委員們可以決定開會的次數,或是由各黨團決定把好幾次的會議合併為一次,但每次開會委員人數都需超過1/3席才可以開始開會。

委員會

小朋友們在學校分組討論事情後,會在班會上提出問題,再由全班投票作表決,同樣的,立法院的委員們也需要分組討論事情,所以會先分工成很多個「委員會」審查案子,然後送交「院會」做最後的決定。目前立法院有8個常設委員會和4個特種委員會,所以總共有12個委員會。
立法院除了有正、副院長和正、副秘書長及立法委員之外,還有處理一些行政事務的單位喔!
下面我們就來介紹這些辛苦的夥伴們。
  • 秘書處
    負責立法院內文書的處理、有關國會外交的事務、新聞資料的處理、活動安排等。
  • 議事處
    負責處理會議或議場有關的事務。
  • 公報處
    負責會議的紀錄、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、文件印刷等。
  • 總務處
    負責款項的管理、公物的管理、車輛的管理、警衛隊的管理及醫療服務事項等。
  • 資訊處
    負責立法院、委員服務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、系統分析、設計、建置及維護事項。
  • 法制局
    負責有關法律、政策或外國立法例及制度的事項。
  • 預算中心
    負責有關中央政府預算或決算的研究、分析、評估及諮詢事項。
  • 國會圖書館
    負責書籍、期刊、報紙或其他參考資料的借閱服務。
  • 中南部服務中心
    負責中南部與立院有關的事項。
  • 議政博物館
    關於議政史料之蒐集、分析、研究、整理、典藏及展覽事項。
  • 人事處
    負責有關人事及其他相關事務。
  • 主計處
    負責預算之籌編、審核、分配、編製、修改、各類款項的審核、相關報表或報告的編制或其他有關會計的事務。
民國93年,配合憲法修正案之公布,立法院真正成為我國的單一國會。
立法委員們行使的職權眾多,凡是法律、條例,均需立法院通過,並咨請總統公布才可以施行。

立法權

所有的法律都必須經過立法院通過,咨請總統公布才可以施行。

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權

立法院有審核、議決國家各項重要事項的職權。
包含:預算案、戒嚴案、大赦案、宣戰案、媾和案(交戰的兩國達成和議,停止戰爭)、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。

修憲及領土變更提案權

當政府要修改憲法或是我們國家的領土範圍,必須先由立法院立法委員提案,並公告半年後,再經由人民投票來決定要不要修改。

緊急命令追認權

總統如果發布緊急命令,應該在發布後送交立法院審查,如果立法院不同意發布,那緊急命令就立即失效。

副總統缺位時的選舉權

當副總統缺位時,總統應該在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,由立法院來補選出新的副總統。

監督行政院之權

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。
立法院在開會時,有向行政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。

立法委員

對總統、副總統彈劾案

總統、副總統的罷免案,必須由立法院提出,並經過人民投票看看同不同意罷免。
立法院對於總統、副總統之彈劾案,必須先由立法委員提案、審查、投票通過後,再交由司法院大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,等到判決成立時,被彈劾(解職)人就會被解除職務。

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權

立法委員們如果覺得行政院長工作表現不盡理想,需撤換行政院長時,就會連署提出「不信任案」,提出後經過審查並表決,若表決通過,行政院長應在十日內提出辭職。

人事同意權

司法院院長、副院長、大法官,考試院院長、副院長、考試委員,監察院院長、副院長、監察委員、審計長及檢察總長等職務,都需經由總統提名,然後經過立法院同意後才能任用。
但是,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的委員則是由行政院長提名,並且經過立法院同意才能任用。

文件調閱權與調查權

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,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,並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。